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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变股东?劳动关系认定该看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4-08-01 

有公司以“投资参股”“合作”等名义与员工签署协议,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认为,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双方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需要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取酬方式、是否接受公司管理等方面综合判定。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然而有公司以“投资参股”“合作”等名义与员工签署协议,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领域以用工方式灵活为主要特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更具有弹性,以合作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尤为常见。

  究竟是“股东”“合作伙伴”还是“员工”?劳动关系认定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为何频频遭遇阻力?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用投资关系代替劳动关系

  利用“投资”“入股”等形式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吗?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有公司打着“入股合作”的幌子与员工签订合作协议的现象普遍,在“入股合作”关系下,有的人实际并未享受到股东应享有的权益,工作时间、管理模式、薪酬待遇等与普通员工无异。在发生纠纷时,公司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入股协议能否否认劳动关系?近日,甘肃天水市秦州区公布了一起用“投资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案例。

  张某为某幼儿园员工,与该园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又与该园签订了“投资协议”。后因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劳动纠纷,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期间工资。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上述请求。该幼儿园不服,认为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投资关系,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