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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紧邻电梯机房 业主是否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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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4-04-17 

 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近年来,噪音污染问题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如因邻居作息或者设备运行产生噪音影响生活,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解析与噪音有关的诉讼中隐藏的法律知识

  陈大娘家的一间卧室与楼内电梯的机房相邻,夜间受到噪音困扰。为此,陈大娘与负责房屋建设、管理的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该公司向陈大娘支付了25000元补偿款。陈大娘对补偿款没有异议,但认为电梯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安置房屋与电梯机房相邻,没有采取隔音、减震措施,且机房常年24小时工作,导致不间断释放低频噪音传入居室,严重影响其睡眠质量和身体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变更改造机房、将机房上移到楼顶或停用电梯,停止侵害。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陈大娘卧室中晚十点后两次检测的噪音值分别为33分贝和30.7分贝,均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相应标准。某公司辩称电梯机房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但是未举证证明噪音污染系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不存在免责事由,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另外,该公司辩称电梯机房噪音符合国家规定,但电梯机房内的噪音与电梯噪音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住宅室内的噪音并非同一概念,电梯机房合格及电梯机房噪音符合国家规定并不等同于电梯机房噪音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住宅室内的噪音排放值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因此,法院认定电梯机房噪音侵权事实成立,该公司应对电梯机房噪音污染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侵害。

  然而,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陈大娘坚持要求变更电梯机房位置或者停用电梯,但机房位置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条件限制而设置的,且已验收合格。现将机房位置变更至楼顶上方需重新设计机房,在尚无相关可行设计方案的前提下,变更机房位置至楼顶不具备可操作性,停用电梯亦将影响该楼内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故陈大娘要求的上述两种方案均依据不足,法院暂不支持,陈大娘可待将来提出其他可行方案后另行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大娘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