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呼吁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遭遇施暴举证困难
明确标准预防隔离
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不慎跌倒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自己并未殴打李某。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和报警电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