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恶意投诉”纳入法律禁止行为,很容易“误伤”正常的“投诉”行为。
最近,“职业打假人”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据《武汉晨报》报道,日前,四川德阳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告诫书》,提出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等,引发热议。
从早期王海似的“打假侠客”,到专挑小微店铺、作坊下手的“碰瓷者”,“职业打假人”的社会风评似乎
不可否认,近些年随着打假人的职业化,其打假手段和目的也与立法初衷出现了一些偏差。部分“职业打假人”为求高额赔偿,以举报威胁对方,超越了法律红线。也有一些“恶意投诉”使生产经营者付出了不菲代价,引发公愤。
而且,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也容易造成公共资源浪费。据报道,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但即便如此,对于“恶意投诉”的认定也需慎之又慎。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从立法精神上讲,消费者的正常投诉应该受到保护。而且,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恶意投诉”的定义。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告诫书中,详细列举了“恶意投诉”的禁止种类,包括“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继续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和不实举报”等。
其中,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和不实举报,确实超过了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范畴,的确可以纳入禁止范围。但对于其他种类,包括“知假买假”“获赔再买”等,法律其实都没有禁止。